关于报送2015年高校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现接到教育部全国资助中心通知,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 180号)规定,对于2015年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4年起,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调整为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最终可代偿金额以国家批准的代偿名单信息为准。
每年实际缴纳学费金额高于或等于6000元者申请学费代偿;学习期间曾申请助学贷款,且每年实际缴纳学费金额低于6000元者申请贷款代偿;具体缴纳学费金额以财务处信息为准(查询地址:http://fiscal.hust.edu.cn/cxyw5.asp)
报送材料
毕业生向研工部事务办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院系统一收集上交)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院系意见一栏请院系签字盖章;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就业协议中没有服务年限的,请就业单位出具证明或相关已约定服务年限的协议,证明或协议书应有申请学生签字);
3、有二次分配的要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