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地区、基层
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奖励办法
为贯彻执行《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意见》(校学【2005】16号)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奖励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家计划招收的统分、自筹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二、毕业生到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自治区就业者,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毕业生到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省会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包括桂林市、柳州市、北海市),到重庆市县以下单位、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黎族自治州单位就业者,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毕业生到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黎族自治州县级以下驻地从事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者。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鼓励和支持我校毕业研究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项目就业。凡参加上述两项计划项目就业者,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六、到国家重点单位:航天科工集团、航天科技集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就业的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七、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可按照本人意愿迁到工作地或保留武汉市户口。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项目就业,在志愿服务期间,本人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学校,免收各类费用。志愿服务期满后,研究生院重新将其纳入毕业生就业计划,并积极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八、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